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支持缴存单位和职工解决困难、缓解压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辽宁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大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缴存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可到账户所在办事处(办事网点)办理,除《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住房公积金民主决议材料之外,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即时办理。
(二)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单位名称、地址及职工情况变更等业务的,可于6月30日后一个月内办理,不予行政处罚。
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已立案,但未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的案件,延期至6月30日后办理。
二、对缴存职工的支持政策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内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自1月25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日)起至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