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抵押过户”需满足哪些条件?
1.买卖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资金监管协议应明确为“带抵押过户”且应监管资金合计不小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2.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3.卖方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欠款、业务在途等情况;买方申办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4.买方或卖方涉及商业贷款的,该商业贷款银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抵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买卖双方资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抵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5.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抵押过户”业务
“带抵押过户”业务是指交易房屋尚处于在抵押状态,卖方不用提前还清住房贷款,即可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新模式。
与原交易模式相比,大幅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减轻卖方需提供还贷资金的压力,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