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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保局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23-01-11 14:2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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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医保发〔〕103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待遇,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决定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具体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医保发〔〕10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待遇,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决定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全部实行随到随检。参保人员初检、复检通过后即时享受补助待遇。参保人员检诊通过当年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剩余月数折算。其中,已享受某种门诊规定病种Ⅰ类补助待遇,增加另一病种待遇的,起付标准不再折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部分按剩余月数折算。

二、为避免人员聚集,度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工作,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区域、分时间段统筹安排。在此期间检诊通过的患者即时享受补助待遇,本年度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年度补助限额的25%执行。其中,已享受某种门诊规定病种Ⅰ类补助待遇,增加另一病种待遇的,起付标准不再折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部分按全年增加额的25%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