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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关于加强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29 02:3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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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加强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庄疫指发﹝2022﹞23号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为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出海管控。各船东(船长)必须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备等制度;海上作业人员出海

关于加强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庄疫指发﹝2022﹞23号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为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出海管控。

各船东(船长)必须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备等制度;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严禁渔船私自安装、关闭、拆卸北斗和AIS等通导设备;严禁在海上转运或携带人员、不明货物返港;严禁渔船停靠中高风险地区或其他出现阳性病例地区,确需靠泊的,需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方可靠泊,要确保人员不接触,物品做好消杀;海上作业非必要不贴靠市外船舶。

严格落实“七严禁一限制”(即:严禁雇佣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船员出海生产;严禁超越国界航行或停泊国外港口岸线;严禁海上过泊或转渡人员;严禁搭载非报备出海的其他人员;严禁在海上购置或转运国外入境物资;严禁渔船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严禁进入敏感海域航行及作业;限制在国内非船籍港停泊时船员上岸活动)。

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防疫情输入。

二、严格进港报告。

渔船抵港12小时前向渔港所在地乡镇(街道)和驻港工作站报告,14日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海上过驳的渔船应提前24小时报告(渔船经停信息和船员健康信息);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渔船返港7天前向属地乡镇(街道)和驻港工作站报告。

船员若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当主动申报。接到报告后相关乡镇(街道)和驻港工作站应做好预警。

三、严格实施渔港防疫管理。

进港渔船应按规定靠泊,严禁在沿海各非装卸点进行靠泊作业或人员上下船,并如实向属地乡镇(街道)和驻港工作站提供船员“两码”(健康码、行程码)、渔船的“行程码”(海上航迹图)、体温情况及船员换班情况等。

7天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要严格执行庄河市防疫有关要求,先驶至定点核酸检测渔港进行单管核酸检测,待全员阴性后方可再驶至作业渔港开展无接触作业,船员仍需在船上集中住宿,不得自行下船。

四、严格做好远洋渔船管理工作。

远洋渔船海上作业和回港途中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督促渔港落实主体责任,构筑“抵港前评估、入港时查验、靠泊后管控”三道防线。

自捕鱼装载船舶实行备案制度,抵港卸货作业时,严格落实“每舱必检、先检后卸”措施,抵达渔港后实施封闭管理、规范作业。所有船员核酸检测为阴性,且环境核酸检测为阴性后,方可换班、卸货,下船人员按照庄河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的要求执行健康管理措施。

码头作业人员、上船采样人员、其他与境外有接触人员实行专班化管理,集中住宿。

五、严格船岸界面管控。

渔港要严格实行“非必要不登船、非必要不下船”政策,设置隔离设施,安排人员值守。

严格控制上下船人员数量,并做好信息登记、个人防护等防疫措施,严格执行渔港防疫相关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9月1日12时起施行。

庄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