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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17 14:2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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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政策名称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创业企业政策内容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名称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主要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参考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申请渠道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